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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央企或座谈谋合作 电煤长协又临胎动
发布时间:2016-04-07     作者:xqf       来源:      分享到:

导读:6日获悉,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或召集包括五大发电在内的数家大型中央电力企业、煤炭企业,就《关于中央企业煤电企业长期稳定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加快推进2016年度合同的签订,引导煤电企业逐步建立中长期供需协议,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

在年度合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煤电央企双方提出的意见,考虑年度合同执行的可操作性,建议2016年年度合同采用“年度固定量+月度指数定价”的模式。合同数量不少于2015年度电力和煤炭企业间所签订的合同量。定价机制拟采用月度调价、量大优惠模式、每月价格按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月度平均值确定。同时,实施大客户优惠政策,鼓励提高合同兑现率。合同兑现方面,双方严格合同履约,按月对接供货,均匀落实月度供应量,争取兑现率达到85%以上。

煤电行业人士分析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在于促成煤电企业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供需关系,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在目前的形势下,预计煤电双方讨论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按照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电力和煤炭企业双方商定合同数量,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方式,逐步稳定供需关系。签订3-5年中长期供需协议。煤电央企间结合各企业实际、在保持原有合同数量的基础上,对接达成分年度供应量,力争逐年增加长协合同数量。争取达成季度定价等更趋稳定的长协定价模式。合同兑现量方面偏差尽量控制在合同量的10%范围内。

现货采购方面,电力企业提前安排一定量的现货,对接煤炭企业参照市场价格优先供应。同时,煤炭央企在港口装船和应急供应方面,给予电力央企优先待遇。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或建立煤电央企长期稳定合作机制。相关工作组还将协调有关单位优化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形成机制等。

一位不愿具名的煤电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上述合作方案若最终形成并执行,对于煤炭央企无疑是好消息。对于电力央企而言,经历上网电价下调后,再与煤炭央企达成一定数量的长协合同,利润或被进一步压缩。

煤电联动机制大变局

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释放出明确信号: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随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且明确,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明确,按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通知》还规定,2014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4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秦皇岛煤炭交易市场等机构已经建立并按月公布了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以各省监测的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为主,并吸收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等影响力较大的市场监测数据形成,代表规格品为5000大卡电煤。

《通知》规定,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煤电联动机制的变化主要是将以前的‘市场煤计划电’变为‘市场煤市场电’。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开透明实施,将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煤电市场稳定,但是火电行业的利润将被显著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