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直购电的致命缺陷
发布时间:2015-12-04     作者:xqf       来源:      分享到:

:●直购电历史背景

直购电由5号文提出,兴起于经济刺激背景下的2009年,而且从电解铝行业的定向定厂做起,想想4万亿吧,这似乎预示者直购电的先天基因存在问题?

Ø 2002年2月,国发〔2002〕5号提出直购电。

Ø 2004年3月,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改委推出指导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文件《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

Ø 2009年3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09〕62号)。

Ø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电监会下发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 50号)。

●直购电目的指向

直购电的目的和试点的意义不可否认,但这是不是一些改革派在当时没有找到理想的市场模式下,为推行直购电而找的正当理由?

Ø 逐步放开售端市场份额、打破垄断、变电网企业“独买独卖”为“多买多卖”。

Ø 促进输配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

Ø 探索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路径。

●直购电折戟与重启

多年来,直购电的反反复复,是否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直购电本身存在严重的不足,直购电为何屡次沦为“优惠电”?是地方政府利用了规则的缺陷吗?

Ø 在实际试点中,没有形成共识与合力。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电企业对直购电试点工作的期望和诉求各不相同、对政策的理解和如何执行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Ø 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直购电一度成了支持高耗能产业“优惠电”的代名词,直购电实践与直购电愿景 “渐行渐远”,故被相关部委叫停多次。 翻翻当年发改委等部委多次清理优惠电文件,得出的结论是:投资拉动与高耗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那块“玉”啊!

Ø 2015年,在经济“新常态”、重启“电改”等各种背景交织下,全国各地直购电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优惠电再次附体?直购电能否成为高耗能产能过剩的“解药”?

●直购电的七大缺陷

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把中国式的直购电做为一个市场模式进行推广,因为其自身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问题,被业界戏称为“伪市场”。即便是英国的电力库模式比直购电更加接近市场化,但也因为存在严重的缺陷而被彻底抛弃。

Ø 缺陷一:没有现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任何成熟的商品市场,都能够通过现货市场去发现价格。

Ø 缺陷二:无法有效规避发用电合同双方的风险。直购电合同既不是金融合同,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理合同,不能提供像大宗商品一般都通过中长期差价合同和现货市场来化解价和量的风险控制机制。

Ø 缺陷三:缺乏市场化的实时电力电量平衡机制,无法真正满足电力物理属性要求。

*合同双方的发用电无法做到时时同步,甚至在日、周、月、年度时间段上难以做到合同双方发用电总量的平衡,即便不是发用电双方的原因。这也正是电和电力系统的特殊性:不能储存以及发、输、配、用实时平衡的独特性。没有这个特性,电力市场就不会这样让人如此纠结。

*直购电量难以开展实时的安全校核,仅以月度、年度为周期开展总量上的安全校核,这就是没有现货市场的一大“硬伤”。

Ø 缺陷四:无法提供对偏差电量的有效解决手段。

*直购电造成的偏差电量至今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没有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也没有市场解决机制。不管如何设计,都会有人从理论上提出批评,虽然批评者本人也没有完美的方法。

*用滚动调整和背靠背的结算手段解决偏差电量,实际上是用计划的方式解决市场问题,同时造成电力运营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难以约束。

Ø 缺陷五:由于存在上两条缺陷,导致政府主导直购电时,可以任意扩大直购电规模;同时为新能源参与直购电提供了类比理由。直购电成为一种可以给目标用户实施精准“优惠电”的廉价而又正当的手段,一切源于直购电这只貌似“市场”的手。

Ø 缺陷六:直购电与节能发电调度目标不一致。直购电难以解决节能发电调度的问题,而现货市场可以解决。

Ø 缺陷七:在没有按电压等级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前提下开展直购电,电网企业赚取差价的盈利模式没有改变;同时,需要依附于现有计划体制下批复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直购电有关的市场四个常识

Ø 常识一:在非现货市场,新能源不具有与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先天条件。从市场机制上讲,可以开展新能源与其他发电(如火电)的发电权交易。事实上,只有现货市场才能给新能源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机制上支持。

Ø 常识二:某省开展新能源参与大用户直购电,出现合同期内全部电量成交价为-325元/兆瓦时的情况,与国外现货市场某一时段新能源报价出现负报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一定要明白,“此马”非“彼马”。

Ø 常识三: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符合电力行业特点的市场体系。这一点已经被理论界共认并在国外电力市场建设中广泛采用。

*中长期市场通过实物合同、差价合同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规避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提供了让双方共同承担价格风险的方法。

*现货市场考虑了电网实际的安全约束,体现了电力系统运行的物理条件,有机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与电力系统的实时平衡。

Ø 常识四:直购电实现不了电力市场化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标,弄不好,这只残缺的市场之手还会伤了市场。因此它不是电力市场的终极方向,仅仅是一种过渡方式,中长期加现货市场才是现代电力市场的必然选择。

●操纵直购电的六种表现

Ø 表现一:对用户进行选择性准入。用户选择定行业、定单位。如某省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解铝、重点铁合金企业电解铝铁合金”为主。由此实现精准“扶持”。

Ø 表现二:交易规模的人为设定:各地出台的直购电实施方案中,一般就直购电规模进行了预设。有的省出现路直购电规模与优先发用电计划的冲突现象。

Ø 表现三:容量剔除的随意性。一些省未进行“容量剔除”,失去了“容量剔除”对发电企业“恶性竞价”的抑制作用。

Ø 表现四:价差等额传导:部分省份只字不提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事,输配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目录电价与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之差收取,这种做法保全了电网公司现有的盈利模式和利益,不利于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搭建了一个公平的电价市场化平台。

Ø 表现五:只有年度安全校核:出现月度直购电发电量总量不匹配的情况。打个不文明但恰当的比喻:集团婚礼后一群男女同居一床——“乱”!

Ø 表现六:设定“囚徒困境”环境:某些省份出现了“恶性竞价”的局面。出清的直购电量,既小于准入电厂发电量又小于用户用电量时,有利于形成理性的直购电价。

后记:近期随着大众期盼的电改配套文件的下发,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和热议。然而,现货市场模式取代直购电市场模式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可以预见,直购电模式仍然是许多地区的主要选择。总结直购电的经验和认识直购电的缺陷,有利于我们不断努力去完善和规范直购电市场,力争防止其“基因”问题给电力市场化改革带来负面作用。可喜的是,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考虑。直购电市场必须引起大家的共同关注!